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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發布日期:
106-03-17
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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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 依「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4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佐),應於本辦法施行起1年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免費換發執業執照。
- 未依前述規定於期限內換發執業執照者,除原領執業執照失其效力外,逾期換發執業執照則按一般換照繳交規費。
- 「獸醫師執業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之網址為 http://ahis3.baphiq.gov.tw:8090/vet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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