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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推廣畜牧產業之補(捐)助經費評核實施計畫
發布日期: 
105-05-18
類  別: 
null
詳細內容: 
一、依據:本計畫依「新竹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及管考注意事項」及「新竹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訂定。
二、目的:為提昇對民間團體及個人推廣畜牧產業之補(捐)助經費支用之考核與管制,俾提升補(捐)助成效,特訂定本計畫。
三、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一)民間團體及個人因推廣畜牧產業向本所申請補(捐)助時,應以公文檢附詳細計畫(含辦理期間及經費概算),由本所相關承辦人員審核。
(二)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不予補助項目:人事費、旅遊、餐費(便當除外)、點心、國外旅費、紀念品;倘屬特殊性競賽活動,本所得評估實際狀況,並經專案簽核,予以補助獎金。
(四)補助項目均應以新竹市政府各項標準核支。
(五)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六)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之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單位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四、補助對象:
(一)新竹市立案且會務運作正常之人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及社區發展協會。
(二)全國性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所辦理之活動對本市畜牧業有特殊貢獻者。
(三)個人對本市畜牧業之推廣有助益者。   
五、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辦理補助計畫工作,補助項目應依核定計畫標準核支。
(二)補助案核准後,應於年度內執行完畢、如未執行完畢者,應停止支用,並繳回補助款;但經核准繼續執行者不在此限。
(三)執行計畫工作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形,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所核備後方得辦理。
(四)補助項目如涉及宣導相關業務時,應明確標示「廣告」二字,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開始前,以公文檢附申請書、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及其他審查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計畫內容應選定適當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本所接獲申請案件後,由承辦人員就所具資格條件、補助項目及所備文件進行初審,依行政程序逐級簽核,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二)作業程序:
1、計畫書送審後核定准予補助者,通知申請單位核定補助金額、補助比例或項目,及補助款運用應注意事項。
2、核定不予補助者,敘明事由通知申請單位。
3、計畫經費依預算編列,辦理預借款項撥款於計畫核定時,應檢附收據向本所提出申請。
4、分期撥款以二期為原則,第一期撥款以不超出原編列預算80%撥付。
5、申請第二期款核撥時,應檢附第二期收據及第一期款之原始憑證、補助經費明細表、執行成果報告送所核銷請款。
6、未辦理預借款撥付或已申請第二期款核撥者,於計畫結束後,檢附收據、原始憑證、補助經費明細表、執行成果報告送所核銷請款。
八、經費核銷:
(一)應於計畫結束後,檢具收據、原始憑證、補助經費明細表、執行成果報告送本所審核,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如僅檢附領據及實際支用明細表者,應事先報經審計機關同意。
(二)受補(捐)助者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所審核結果應予收回時,應即將該項經費繳回本所。
(四)留存受補(捐)助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督導與查(考)核:
(一)查(考)核以書面為主,實地查(考)核為輔。受輔助單位或個人應備妥立案證書、申請補助計畫書(含經費概算表)、成果報告書及相關憑證等以供查核。
(二)為瞭解受補助單位及個人經費運用情形,本所得於計畫推展期間進行實地督導訪視;另申請設備補助者,應隨時接受本所抽查。
(三)執行補助計畫年度結束時應彙整年度成果報告表。
(四)受補(捐)助者,應將補(捐)助款按核定計畫專款專用,依會計作業程序辦理,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對補(捐)助款使用情形,本所得派員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七)受補(捐)助者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所審核結果應予收回時,受補(捐)助者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經費繳回本所。
(八)本所就申請單位或個人年度工作要項列表考核,其評分依工作要項比重配分考評;各項評分=績效數÷目標數×配分;績效數>目標數者以該項配分為評分。總分連續2年不及90分者最高酌減第3年補助10%。
十、本計畫自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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