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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
發布日期: 
105-05-18
類  別: 
null
詳細內容: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及管考注意事項辦理。
二、目標:新竹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 為加強本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支用之考核與管制,俾提升補(捐)助成效,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三、補(捐)助對象:本所所列補助經費,應依本作業規範自行擬定補助對象,奉核定後辦理。
四、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一)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各類補(捐)助案件應於活動開始日前提出申請並簽准,特殊原因未於事先辦理者應敘明原因專案簽准。
(二)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
(四)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五、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補助項目均應以本所各項標準核支。
(二)補助案核准後,應依核定計畫於年度內執行完畢、如未執行完畢者,應停止支用,並繳回補助款;但經核准繼續執行者不在此限。
(三)受補助者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形,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所核准後方得辦理。
(四)補助項目如涉及宣導相關業務時,應明確標示「廣告」二字,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開始前,以公文檢附申請書、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及其他審查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計畫內容應選定適當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本所接獲申請案件後,由業務單位就所具資格條件、補助項目及所備文件進行初審,依行政程序逐級簽核,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二)作業程序:
1、計畫書送審後核定准予補助者,通知申請單位核定補助金額、補助比例或項目,及補助款運用應注意事項。
2、核定不予補助者,敘明事由通知申請單位。
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捐)助者應於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具計畫成果報告表、成果照片及檢附領據、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及原始憑證送本所核銷。如僅檢附領據及實際支用明細表者,應事先報經審計機關同意。
(二)受補(捐)助者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四)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
(五)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六)受補(捐)助者應自行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七)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捐)助者,應將補(捐)助款按核定計畫專款專用,依會計作業程序辦理,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對補(捐)助款使用情形,本所得派員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捐)助者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所審核結果應予收回時,受補(捐)助者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經費繳回本所。
(五)各單位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業務應訂定考核規定,加強執行成效考核。
十、本作業規範自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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