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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公告法規

預留區域
公告辦理本市105年度草食動物結核病及乳牛、乳羊布氏桿菌病檢除工作
發布日期: 
105-07-15
類  別: 
動物防疫1
詳細內容: 
主旨:公告辦理本市105年度草食動物結核病及乳牛、乳羊布氏桿菌病檢除工作。
依據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4年12月7日防檢一字第1041474308號函。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檢除結核病、布氏桿菌病陽性草食動物,維護人畜公共衛生安全。
 二、實施期間: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市轄內所飼養之乳牛、乳羊,並接受養鹿戶申請辦理鹿隻結核病檢驗。
 四、實施內容:
    (一)執行機關:本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
    (二)實施方法:
1、檢驗對象:
 (1)結核病檢驗:凡3月齡以上之乳牛(包含場內種公牛),3個月齡以上之乳羊(包含場內種公羊)以及提出結核病檢驗申請之養鹿場3個月齡以上之鹿隻。
 (2)布氏桿菌病檢驗:飼養場內12月齡以上之乳牛、乳羊依飼養頭數採逢機檢驗。
 2、檢驗日期:由本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排定工作時程後另函通知,畜主應充分配合。
 3、檢驗方式:結核病及布氏桿菌病檢除工作,區分為一般牧場及加強檢驗場2種:
 (1)一般牧場:每年定期實行結核病及布氏桿菌病檢驗1次。
 (2)加強檢驗場:
甲、結核病陽性場每3個月複檢1次,經連續3次複檢全場所有受檢動物均為陰性反應時解除列管, 恢復為一般牧場。
乙、布氏桿菌病陽性場每個月複檢1次,經連續6次複檢牛場3月齡以上牛隻、羊場所有羊隻均為陰性反應時解除列管,恢復為一般牧場。
4、檢驗方法:
 (1)結核病檢驗:
甲、乳牛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9月2日農防字第1041473400號公告修正之「牛隻牛結核病檢驗方法」實施。
乙、乳羊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10月13日農防字第1041473539號公告修正之「羊隻牛結 核病檢驗方法」實施。
丙、鹿隻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4年12月7日防檢一字第1041474308 號函之規定,參照「羊隻牛結核病檢驗方法」實施。
 (2)布氏桿菌病檢驗: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7年12月5日(77)農牧字第7050392A號公告之「羊布氏桿菌病檢驗方法」實施。初檢採隨機抽樣以玫瑰苯血清凝集反應法檢驗。呈陽性反應者,則全場動物個別採血後,將血清送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確診。
5、陽性動物之處理:
 (1)實施結核病、布氏桿菌病檢驗經判定為陽性動物時,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0條及第40條之規定,依法執行撲殺並辦理補償。但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條例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則不予補償。
 (2)陽性動物於撲殺前應隔離飼養、禁止榨乳。
 (3)陽性場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施以移動管制措施,管制其所飼養之草食動物禁止擅自移出,亦不得擅自移入他場飼養之動物,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上述規定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倘因前述所定行為致疫情蔓延或散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6、其他應注意事項:
 (1)實施檢驗時,畜主應設法負責固定,如無法固定,不予檢驗;倘因固定或檢驗工作,發生任何事何一切損失由畜主自行負擔。
 (2)從檢驗至判定期間,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擅自移入他場或移出本場所飼養之草食動物。
 7、前述公告事項,本府得隨時指派動物防疫人員赴動物飼養場所查核與輔導,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接受並協助,不得無故拒絕、妨礙或規避,違者依動物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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