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友善列印 張貼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Google+」【另開新視窗】 張貼至「Line」【另開新視窗】 字級: 字級設定小 字級設定中 字級設定大

本市公告法規

預留區域
公告實施105年度犬貓狂犬病預防注射事項
發布日期: 
105-07-15
類  別: 
動物防疫1
詳細內容: 
主旨:公告實施105年度犬貓狂犬病預防注射事項。

依據:「動物保護法」、「獸醫師法」暨施行細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暨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有效預防狂犬病之發生,以期防範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散播,維護公共衛生及保障市民安全。

二、實施日期: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5年12月31日止。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凡本市轄區所飼養出生滿3個月畜犬貓、曾實施狂犬病預防注射已逾1年有效期限之健康犬貓及人工飼養食肉目動物如白鼻心、雪貂、浣熊等(鰭腳亞目除外)。

四、主辦單位:新竹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

五、協辦單位:新竹市獸醫師公會及與其簽約之開業動物醫院。

六、實施方式:

(一)實施對象:凡本市轄內各家戶所有出生滿3個月健康良好之犬貓及人工飼養食肉目動物如白鼻心、雪貂、浣熊等(鰭腳亞目除外),作為實施預防注射之對象。

(二)定期注射:每年視實際需要辦理宣導巡迴注射,由主、協辦單位依實際情形排定日期、時間、地點,接受飼主申辦狂犬病預防注射。

(三)不定期注射:飼主於宣導注射外,可攜帶犬貓及人工飼養食肉目動物至本市委託協辦之開業動物醫院申辦狂犬病預防注射。

(四)凡出生滿3個月之犬貓及人工飼養食肉目動物,其飼主或所有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動物,至本市委託協辦之開業動物醫院施行狂犬病預防注射。

(五)經施行狂犬病預防注射之動物,由本市委託協辦之開業動物醫院核發本府之「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該證明書及證明牌由飼主或所有人妥為保存,以便查核。

(六)動物防疫人員為預防狂犬病之發生,得隨時進入犬貓及人工飼養食肉目動物飼養或訓練場所,施行生理檢查,及狂犬病預防注射等事項之檢查,飼主或所有人不得拒絕。

(七)經狂犬病預防注射之犬貓及人工飼養食肉目動物,每年應再接受狂犬病疫苗補強注射1次。

(八)由外國進口之犬貓,應再接受狂犬病疫苗補強注射。

(九)為本市狂犬病等防疫之需要,本市獸醫師(佐)依獸醫師法第15條規定,有遵從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及第12條規定,應將診斷、治療或檢驗事項分別記入診療記錄或檢驗記錄。

七、收費辦法:狂犬病預防注射收費標準:本市委託協辦之開業動物醫院,依照新竹市獸醫師公會訂定之「新竹市開業獸醫院小動物診療費用標準」辦理。每頭次新台幣200元整。

八、經狂犬病預防注射者發給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 圓形金屬版面印刷,正面藍底,上緣為「犬、貓狂犬病預防注射」、下緣為「證明牌」等字樣,背面上緣為「新竹市政府」、中央為本市身分證之英文字母及流水號及105年製、下緣為電話(03)5368329等字樣。

九、凡使用未經本府或其他縣(市)政府公告印製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或證明牌,均以未施打狂犬病疫苗辦理。

十、畜主未依規定持有效期限內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或證明文件,而攜帶畜犬外出未繫鏈繩或疏縱犬隻於戶外者,一律視為棄犬處置之。十一、本公告事項之施行,犬貓及人工飼養食肉目動物飼主或所有人均應遵行,若有違反本規定者,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瀏覽人次:36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