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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公告法規

預留區域
新竹市公立動物保護教育園區作業規範
發布日期: 
110-07-20
類  別: 
動物防疫1
詳細內容: 
新竹市公立動物保護教育園區作業規範
​​壹、總 則
  • 目的:基於政府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下,依據「動物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訂定彙整成本市公立動物保護教育園區作業規範,建立收容動物之標準化處理作業流程,以利工作人員有所遵行並以適當方式公開予民眾周知。
  • 法令依據:
    1. 動物保護法暨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2.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3. 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
    4.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5. 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
    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
  • ​用詞定義:
  1. 申請人:成年者為限。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
  2. 受託人:指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相關事宜,委託第三人(須成年)檢附申請人及委託人正反身分證件將委辦事由填具「委託代辦申請同意書(附件一)」。
  3. 認領:指申請人領回原飼養之具寵物登記可供確認之動物或舉證事實足以認定動物為該申請人所有。
  4. 認養:指申請人收養原非其所有或實際管領之動物。​
  • ​適用動物範圍:本規範適用於犬、貓。
  • 執行單位人員:新竹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動物收容人員及動物管制工作人員。
  • 新竹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動物收容量:新竹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可供動物活動區域面積,提供每隻動物五平方公尺計算之可飼養數量,為維護收容動物生活品質及照顧,若本園區收容空間已滿,得請民眾勿送至本園區。
  • 資訊公布:
    • ​本園區應清楚標示辦公或開放民眾辦理認領養時間及專線電話。本園區開放時間:
    1. ​認領養開放時間:週一至週六10點~12點;週一至週五14點~16點。(如遇例假日、連續假日或其他經主管同意之特殊狀況則不對外開放)
    2. 工作人員正常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
    • ​本園區供民眾參訪區域,民眾有提出拍照或攝影需求,須填具「新竹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入園攝錄影、採訪申請表(附件二)」並於工作人員陪同提供適當說明下,得同意辦理。
  • ​收容動物活體不得提供學術或研究單位進行試驗。
  • 本園區之清潔、動物日常照顧、推廣領養及其他教育宣導工作,得招募志工義務協助,以強化動物收容處所之管理。為強化志工之功能及安全,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相關機關協助訓練,方能至本園區做志工服務。
​貳、收容動物來源及捕捉程序 
  • 收容動物來源及作業流程:
  1. ​動物捕捉及通報流程:                                                                                        ​ (1).本所基於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經民眾舉報,確認該寵物或流浪物確有攻擊民眾之事實或對民眾生命財產有明顯威脅之虞,得捕捉該寵物或流浪物。  (2).經調查特定區域民眾強烈要求移除流浪動物者,本所得捕捉移除之。
  2. 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需先確認園區是否還有收容空間,有空間才接收動物。
  3. 民眾在本市轄區內拾獲或捕捉之流浪動物,需先確認園區是否還有收容空間, 有空間才接收動物。
  4. 危難中動物。
  5. 本所依動物保護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 ​誘捕(犬、貓)籠借用程序:
  1. ​欲借用市民(限新竹市市民)請先電洽03-5368329登記,待園區人員確認誘捕籠數量後通知,接獲通知日起三日內前往本園區借用,並於使用完後送至本園區辦理歸還。
  2. 請攜帶身分證正本供查驗,若委託他人代為領用,請攜帶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
  3. 借用誘捕籠不需付費,但須負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或毀損照價賠償。
  4. 借用人須填寫「新竹市誘捕籠借用申請書(附件三)」,借用時間以一週為限。
  5. 借用人請於領用誘捕籠第一時間檢查籠子是否損壞,若有請立即提出更換。領走後才提出者,視同借出後造成之損壞。誘捕之動物請借用人送交或通知本園區派員帶回。
  6. 基於保護動物原則,應避免將誘捕籠置於烈日下或無遮蔽處,或他人私有土地上使用致衍生爭議。
​參、管理作業標準流程
  • 動物接收作業:​​​​
    1. ​​​​動物管制人員將動物由運輸車下籠時,應以溫和方式操作,避免以緊迫方式進行。
    2. 民眾在本市轄區內拾獲或捕捉之流浪動物,應填寫「新竹市拾獲、捕捉流浪動物送交申請書(附件四)」,連同動物送至本所。
  • ​​動物進園區管理作業流程:建檔及檢查→動物進本園區→核對資料→晶片掃瞄→初步外觀檢查→分籠→建檔編號→第二次檢查。 
  • 管理作業流程:
    1. ​經動物管制人員捕捉、送交之動物,由管理人員核對動物資料後,進行晶片掃描。
    2. 動物經民眾送至本園區,由管理人員當場與送交者進行動物資料核對及晶片掃描。
    3. 確認動物有無飼主:以晶片判讀器掃描動物二前肢背部中間及周邊,必要時掃描全身,讀取晶片號碼,或以寵物頸牌、狂犬病牌等其他可辨認有主方式並做成記錄。​
  • ​第一次檢查:
    1. ​​初步分類為健康動物與罹病動物。
    2. 行為評估及健康狀況判定篩選程序:動物由本園區獸醫師經初步評估外觀及行為後,區分行為、健康適合認養動物,或行為、健康不適合民眾認養之動物,安置於動物欄舍,並每日記錄。
    3. 經留置之動物已達重病、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須由獸醫師判定簽章,依動物保護法第21條第3項規定,得逕依人道處理或緊急處置。但有身分標示之動物,應先通知飼主再處理。
  • ​​分欄(籠)管理:
    1. ​​​公、母及體型大小不同者分開飼養。
    2. 具攻擊性之動物與其他動物分開,並告知工作人員狀況及標示。
    3. 哺乳期之動物及其幼子與其他動物分開飼養。
    4. 患病或其他受傷動物與健康動物分開飼養。
  • ​動物資料建檔編號:依第一次檢查後分籠欄位編號、標示來源及製作「新竹市收容動物資料表(附件五)」與「新竹市收容動物健康及行為評估表(附件六)」,並於第二次檢查完成後將結果加註於上述表單。
  • 第二次檢查:
  1. ​經行為評估與健康評估後區分為行為、健康適合認養動物或行為、健康不適合認養動物。
  2. 於留置72小時內由獸醫師施行第二次檢查,分為健康評估及行為評估,結果加註至收容動物資料表及新竹市收容動物健康及行為評估表。
  3. 健康評估如已達重病、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由獸醫師判定簽章,依動物保護法第21條第3項規定,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但有身分標示之動物,應先通知飼主再處理。
  4. 供民眾認養動物之篩選原則:I.評估及篩選健康、性情溫和、無攻擊性之動物。 II.篩選後擬供民眾認養動物,進行一般性身體檢查,另得由獸醫師驅除寄生蟲、施以絕育手術等。
  5. 必要時應將動物移欄(籠)或為適當之處置。
  • ​​​日常動物管理:
    1. ​​​餵飼:由清潔餵飼人員每日分上午及下午至少各餵飼一次(視情況增加次數)。
    2. 清潔:由清潔餵飼人員每日分上午及下午各清潔一次(視情況增加次數)。
    3. 巡視:由清潔餵飼人員不定時巡視,動物若有臨時狀況,隨時通報獸醫師處理並填寫資料表;每日由獸醫師固定巡視動物舍上午及下午各一次,動物若有狀況需增加次數。
    4. 消毒:由清潔餵飼人員每週至少進行環境、欄舍消毒一次(視情況增加次數) 
  • ​管理應注意事項:
    1. ​​餵飼食物勿放置過久。
    2. 水盆應保持有乾淨飲用水的狀態。
    3. 清洗動物欄舍時應儘量避免弄濕動物。
    4. 動物舍四周應保持清潔,注意並維持排水溝之疏通,維持飼養環境衛生。
    5. 動物飼養空間應足供動物充分伸展。
    6. 飼養環境應視外界溫度變化,對動物提供適當的溫度控制措施。
  • ​​動物認、領養作業:
    1. 領回:具寵物登記或其他可供辨識標示為有主之動物,應通知飼主領回。
    2. 通知飼主領回或公告認領養 I.有主動物通知飼主認領:電話通知、函文通知。 II.無主動物:公告7日後讓民眾認養。
  • ​認領作業流程:
    1. ​​已辦理寵物登記者:經掃瞄有晶片號碼且有寵物登記資料者,由本所人員以電話 或公示送達方式通知飼主前來認領。
相關附件:
 新竹市公立動物保護教育園區作業規範
 1委託代辦申請同意書
 2入園攝錄影、採訪申請書
 3誘捕籠借用申請書
 4拾獲、捕捉流浪動物送交申請書
 5收容動物資料表
 6動物健康及行為評估表
 7認領申請切結書
 8犬貓認養須知切結書
 9動物認養申請切結書
 10動物管理作業標準流程圖
 11認領作業流程圖
 12認養作業流程圖
 13動物人道處理評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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