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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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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3年度新竹市展演動物業動物管理表(每季)、自我評估報告
114-03-12最新消息

依據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22 條規定:
展演動物者應依下列規定申報資訊:每年三月底前,應將前一年每季之動物管理表及年度自我評估報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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