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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4年度新竹市展演動物業動物管理表(每季)、自我評估報告
115-02-03最新消息
依據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22 條規定:
展演動物者應依下列規定申報資訊:每年三月底前,應將前一年每季之動物管理表及年度自我評估報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第二款動物管理表及年度自我評估報告公開於網站。
展演動物者應依下列規定申報資訊:每年三月底前,應將前一年每季之動物管理表及年度自我評估報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第二款動物管理表及年度自我評估報告公開於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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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S1動物管理表_已標記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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