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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110-11-12最新消息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十六條修正總說明「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自八十六年九月十日發布施行,歷經十次修正。鑑於我國動物保護意識提升,為減少活兔因製造疫苗而犧牲,停止國內使用兔化豬瘟疫苗,而以兔化豬瘟組織培養疫苗或豬瘟E2 基因改造次單位疫苗作為國內清除豬瘟防疫政策所需使用之疫苗,爰修正「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十六條,共計三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1. 修正清除豬瘟應使用之疫苗種類,另配合國內停止使用兔化豬瘟疫苗後,無須再規範疫苗製造商須向中央主管機關購買種毒。(修正條文第二條)
  2. 修正豬瘟疫苗之用法用量,應依標籤仿單之記載行之。(修正條文第八條)
  3. 考量國內停止使用兔化豬瘟疫苗之影響,應提供該疫苗業者適當之緩衝期予以調整配合,爰增訂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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