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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寵物行為諮詢業者,其行為諮商不得有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
114-01-09最新消息
近來接獲民眾檢舉,坊間部分動物行為諮詢營利團體,透過行為諮商及溝通等名義,提供飼主動物行為問題診斷及用藥建議等,爰請本轄業者了解行為諮商不得有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行為。
「獸醫師業務」之涵義,係指反覆對他人非特定多數動物為獸醫師法第5條第2項之診斷、治療、檢驗、填發診斷書、處方、開具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之業務。寵物行為諮詢師未具獸醫師身分,依法不得為寵物進行行為問題診斷、治療或給予用藥指導。
另依獸醫師法第23條規定,非獸醫診療機構,不得為診療廣告。寵物行為諮詢業者非獸醫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涉及診療、診斷、檢驗、處方等涉及診療用詞之廣告。
若經查實有擅自進行動物治療、處方等行為,則屬違規執行獸醫師業務,按獸醫師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獸醫師業務」之涵義,係指反覆對他人非特定多數動物為獸醫師法第5條第2項之診斷、治療、檢驗、填發診斷書、處方、開具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之業務。寵物行為諮詢師未具獸醫師身分,依法不得為寵物進行行為問題診斷、治療或給予用藥指導。
另依獸醫師法第23條規定,非獸醫診療機構,不得為診療廣告。寵物行為諮詢業者非獸醫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涉及診療、診斷、檢驗、處方等涉及診療用詞之廣告。
若經查實有擅自進行動物治療、處方等行為,則屬違規執行獸醫師業務,按獸醫師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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