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20條第1項規定
「展演動物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前一年每季之動物管理表及年度自我評估報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於網站。」
第22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轄內動物展演者之評鑑,每二年應達一次以上,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業者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及刊登網站,並通知受評鑑之展演動物者。」
第20條第1項規定
「展演動物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前一年每季之動物管理表及年度自我評估報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於網站。」
第22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轄內動物展演者之評鑑,每二年應達一次以上,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業者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及刊登網站,並通知受評鑑之展演動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