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2年度新竹市展演動物業動物管理表(每季)、自我評估報告
113-03-12最新消息

依據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20條第1項規定:「展演動物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前一年每季之動物管理表及年度自我評估報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於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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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112 年自我評估報告
 112年動物管理表第1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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