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辦理本市105年度羊隻羊痘疫苗注射工作
發布日期: 
105-07-15
類  別: 
動物防疫1
詳細內容: 
主旨:公告辦理本市105年度羊隻羊痘疫苗注射工作。
依據: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第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9年6月23日防檢一字第0991473483號函及99年12月13日防檢一字第0991474973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防止羊痘之發生、傳播及蔓延,促進養羊生產效率,確保養羊業安全及永續經營。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本市轄內所有羊隻。
 四、實施內容:
    (一)執行機關:本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
    (二)實施方法:羊隻年齡在3個月以下者,凡注射1劑羊痘疫苗,需在6個月後補強1劑疫苗;而滿3月齡及以上未免疫之健康羊隻,注射1劑羊痘疫苗。完成基礎免疫者,成羊每年補強注射1次為原則,母羊每年於空胎期補強注射1次。
 五、有關羊痘疫苗注射之應注意事項:
     (一)羊痘疫苗須由執業獸醫師(佐)或在執業獸醫師(佐)監督之下使用;實施疫苗注射前,執業獸醫師(佐)應檢視養羊場整體羊隻之健康情形,僅健康羊隻始得注射疫苗。
     (二)疫苗注射前發現養羊場羊隻疑患或罹患羊痘,則以撲殺方式處理,並依規定辦理評價補償;其餘健康羊隻則進行疫苗注射,並實施移動管制,持續觀察到疫苗產生保護力為止(約需2至4週)。
     (三)鍳於羊隻於疫苗注射前,或在疫苗生效前,仍有可能已感染羊痘野外病毒株,故完成疫苗注射後仍有罹患羊痘之可能性,於完成疫苗注射後發現疑患或罹患羊痘之羊隻,則該等發病羊隻以撲殺處理,並依規定辦理評價補償;其餘健康羊隻則移動管制,持續觀察到疫苗產生保護力為止(約需2至4週)。
     (四)完成羊隻羊痘疫苗注射之養羊場,應持續執行場內之清潔消毒作業及生物安全措施。
     (五)由動物防疫人員施行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而致死或流產,或撲殺之動物及銷燬之物品,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不予補償外,將由本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0條及相關規定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並依評價額以內補償之。
 六、前述各防疫工作,動物所有人及管理人、動物販賣商及運輸業者均應配合及協助處理,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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