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108-12-12
類  別: 
熱門服務
詳細內容: 
*法令依據:動物保護法第 6-1 條
任何人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或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展演動物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者,
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人,以具有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觀光遊樂業或其他經主管
機關指定之資格者為限;且申請人或其僱用之相關人員曾因違反第二十五
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前項之申請。



*請自行下載附件,填妥後交至本所辦理。
(如欲退件,本所不另行退還,請於一個月內,前來本所領回。)
相關附件:
 展演動物業設置管理辦法-行政院公報電子檔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第五條附表
 自我評估報告
 動物展演許可申請書(範例)
 動物展演評鑑表
 動物管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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