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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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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蒐集告知書
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保障當事人之權利,僅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機關(單位)名稱:新竹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
蒐集之特定目的:動物認養回報
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Email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期間:特定目的之存續期間。
地區:中華民國主權範圍內。
對象:本府或其他公務機關使用。
方式:書面告知。
蒐集之特定目的:動物認養回報
查詢或請求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請求補充或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請求刪除。
若有上述需求,請與本機關(單位)聯繫,於填妥本機關(單位)當事人權利行使申請書後,本機關(單位)將依法進行回覆。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4 條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本機關(單位)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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